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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学者论坛】 田川颐 、闫俊涛 | 依法治体:体育赛事安全合作监管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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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26 21: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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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方蓝字 关注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21年第10期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是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CSSCI来源期刊、科技部“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人文社会科学)”、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武汉大学RCCSE权威期刊,是集教学、科研、训练等为一体的体育综合性中文学术期刊。 田川颐 1闫俊涛 2 1. 北京体育大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084; 2. 北京体育大学中国田径运动学院,北京 100084 摘 要 体育赛事安全监管作为体育赛事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在依法治体的背景下,需要法治予以保障。通过梳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国体育行业发展现状,提出了体育赛事安全监管应采取行政监管和行业监管合作的模式,监管主体应为相关行政机关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在此基础上,厘清了行政机关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监管职权范围,即各行政机关以主管业务为界行使监管权,单项协会以专业事项为界行使监管权;阐释了不同监管主体不履行监管职责或履行不力时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以及实现方式。 关键词 体育赛事安全;合作监管;职权划分;法律责任 随着体育强国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体育赛事产业发展势猛,然而,体育赛事安全问题却时有发生。体育赛事安全监管是完善体育赛事安全保障体系,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的必要手段。2021年7月,国家体育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意见》)强调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的追责问责机制。通过梳理我国现行关于体育赛事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现我国体育赛事安全监管存在着监管主体多元但职权范围不清、责任多样但承担方式不明等问题。基于此,本文提出应建立行政监管和行业监管合作的模式,探讨了如何对体育赛事安全的事中监管进行行政监管职权范围和行业监管权利范围的划定,并对体育赛事安全监管主体不履行监管职权或履行不力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阐释,旨在提高体育赛事安全监管的水平,提升体育治理能力。 01 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合作的必要性 合作监管是关于监管理论的新发展,它试图克服传统政府作为单一主体在履行监管职权时的缺陷,通过引入多元监管主体,实现公私合力。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体育赛事审批制度取消后,体育赛事安全监管应当引入合作监管模式,尤其要强调赛事举办过程中的安全,将安全责任落实到赛事的每一个环节。在我国的法规体系中,对体育赛事享有安全监管权的主体有:行政机关、体育协会、办赛主体、社会大众。但笔者认为,立足实践和法律规范,坚持以行政监管和行业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兼具必然性和合理性。值得注意的是,行业监管的参与主体包括行业协会、专业组织等,我国各类体育行业协会、专业组织等数量众多,发展规模大小不一,水平良莠不齐。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单项协会)是体育精英、高水平组织的联盟,《体育法》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单项协会具有项目技术上的专业性和项目管理上的权威性,因此,由单项协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故笔者认为:行业监管在当下的适合主体应是单项协会。1.1 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必然性分析1.1.1 行政监管具有局限性现代公共利益论认为,政府可以代表公众对市场作出一定的理性计算,这一管制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它不仅在经济上是富有成效的,而且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完善[1]。体育赛事安全的行政监管是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对应业务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权力实现对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过程。然而,行政资源的有限性和行政制度的稳定性使赛事安全监管无法做到无缝监管。一方面,行政机关人、财、物的匹配有固定比例,不能随意使用,而体育赛事种类繁多,行政机关不可能掌握每项赛事的所有信息,所以,赛事安全监管的范围和程度难免会受到一定制约。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权威性使得行政制度不能朝令夕改,这导致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赛事安全监管不能作出及时调整,显示出一定的滞后性。1.1.2 行业监管具有有限性20世纪以来,国家公共生活领域经历了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变,参与主体由单一转向多元,公益性、行业性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公共事业的治理之中,每一个团体都构成了一个具有自身生存法则的社会组织,因此现代国家理论不得不使自己与这些实力强大的团体相适应[2]。体育事业被封闭在体育行政管理系统内运行,与社会脱节,与市场隔离,致使现代体育的多元功能和经济价值无法发挥,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发生“错位”[3]。而合格的监管主体不仅要熟知行业情况,而且要对行业发展具有一定的规制能力。行业监管作为一种创新性的安全监管手段应时而生,它不仅可以降低行政成本,而且监管手段灵活多样。本文认为,现阶段体育赛事安全的行业监管应由单项协会承担。单项协会具备知识上的专业性、监管手段上的灵活性,但单项协会也存在其自身的弊端,即不享有立法权和执法权,对办赛主体的威慑力不足,可能在赛事安全监管中出现怠于监管、无效监管等情形。1.1.3 二者结合具有互补性体育赛事是多维的、动态的,仅依靠行政监管抑或行业监管,都很难彻底消除赛事安全风险。行政机关在管理上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制度较为稳定,并以执法权保障监管的效能。囿于行政资源的有限性,行政机关只能集中力量重点监管体育赛事安全的某些环节,因而可能出现监管疏漏、监管盲区等情况,这意味着国家需要依附体育社会组织的高度专业化、精细化以及强动员能力,回应人们多样化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达到提升体育治理效能的目的[4]。行业协会的非官方性使得其在管理的权威性上弱于行政机关,但行业协会的专业性和民间性使其可以通过设置行业标准、协商签订契约、确立认同方式等灵活手段进行赛事安全监管,这样既可以实现专业化的监管又能及时作出反应。二者结合能够克服自身缺陷,实现互补:在制度有漏洞或空白时,行业协会可以迅速以专业化、协商化的手段进行监管;在执行监管乏力时,行政机关可以用强制手段保障安全监管措施落实。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本辖区内举办的赛事,但实践中,有的体育赛事跨行政区域举行,此时若仍然将监管主体局限于行政部门,则很容易形成“真空”。由于单项协会的约束空间覆盖全国,若将监管主体扩大到单项协会,则可有效解决上述“真空”问题。1.2 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结合的合理性分析1.2.1 符合政策要求《安全监管意见》在监管原则中明确规定赛事安全应坚持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作为政府组成部门,体育行政机关和其他相应业务主管机关代表政府对体育赛事的安全进行监管,其与行业协会监管权的向度不同,行政机关行使监管权是至上而下的,施行的是单向的监管。行业自律维度的监管是通过平等主体间的协商、契约以及法律或行政机关授权进行的监管,施行平行的监管。二者纵横结合,有利于全面监管赛事安全,提高赛事安全监管水平,符合国家政策,确为响应国家号召之举。1.2.2 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赛事安全监管主体有行政机关、体育协会、办赛主体和社会大众。其中,行政机关有体育行政机关、其他对应业务主管机关。从词源上考察,监管(规制)是指一个公共机构针对具有社会价值的活动进行的持续、集中控制[5],旨在依靠外部力量进行监督管理。办赛主体对赛事安全的监管并不是此意义上的监管,而是一种内部对赛事安全的管理和保障机制,其理性自利人的特点决定了办赛主体无法实现有效的自我监管,这一看法也在近年颁布的部门规章中得到佐证:《管理办法》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一章中对赛事主办方和承办方仅规定了管理内容且集中在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方面,故办赛主体不宜成为监管主体。大众监管虽然可以涵盖赛事举行的所有环节,但大众监管实质是一种监督,且最终以行政机关“出手”为实现方式,故社会大众并不适宜作为主要监管主体。1.3 单项协会安全监管权利的正当性分析从法律地位来看,单项协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6]。那么,作为社团法人,单项协会何以享有监管权?权力的合法性根据在于共同体成员的认同、首肯,符合法律,符合共同的价值标准,合乎正义[7]。1)单项协享有全体成员的认同。单项协会是从事某项体育运动的自然人或组织达成一致协议,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单项协会通过组织、管理这类契约性权利以实现全体会员利益的最大化[8]。成员自愿入会和通过协会章程的行为即是对协会认同的明确意思表示。2)赋予单项协会对体育赛事的安全监管权符合法律规定。《体育法》第31条是单项协会享有监管权的法律依据,本文认为这里的管理是基于项目专业和行业自律的管理,应与行政机关的管理有所区别。以《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为例,在其“业务范围”一项中,规定了中国足协的管理对象包括全国的足球项目和会员,管理内容是足球运动中专业的、技术性的事项。国外这种依靠社会组织对行业进行监管的模式被立法认可的先例也颇为丰富,例如,美国国会在1995年就通过立法要求联邦机构使用私人主体制定的技术标准[9]。3)单项协会享有体育赛事安全监管权符合单项体育项目参与者的共同价值标准。我国社会团体处于微观活动层,即社会成员和宏观管理层——政府组织之间的中间层次,其基本功能是媒介、调解、服务和监督[10]。单项协会建立的基础是成员对该体育项目的热爱,对在该体育项目中权利的追求,因此其共同价值诉求是以团体力量维护成员利益、普及运动项目、推动项目发展。 4)单项协会享有体育赛事安全监管权合乎正义。此处的正义是指共同体的规则应当符合共同体成员的价值追求,符合一般共同体成员的认识,除此之外,还应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以及被成员信仰的特征。单项协会对项目赛事的规制与政府规制相比,更具有技术经验[11]。单项协会关于体育赛事安全的监管规则在技术层面有专业性、在价值层面具有同一性,能够促进赛事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地,亦符合一般参与者的认识。 02行政监管的职权范围与行业监管的权利范围 明确权力和权利的行使边界是事关体育赛事安全监管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行政监管和行业监管合作模式要求厘清行政机关监管的职权范围和单项协会监管的权利范围,克服监管缺失和监管重叠的现象,进而完善体育赛事安全监管制度、带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体育治理能力。2.1 行政部门的安全监管职权 2.1.1 体育行政部门的安全监管职权《安全监管意见》指出“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立足事中事后监管,通过赛事规则、标准和部门合作进行监管。依据法律和政策,体育行政部门在体育赛事事中的安全监管中应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责,可通过4个路径实现。1)对单项协会落实赛事安全监管职责进行监督。《体育法》应明确授权单项协会行使体育赛事安全监管权,并规定监管范围限于该体育项目的专业技术领域。要让公共服务得以运行,也离不开对规制的监督[12]。如果单项协会仅仅追求绝对自主性,片面强调不受体育部门行政力量的干预,也会失去在更高层面、更大范围服务体育事业发展的机会以及各种政策的扶持[13]。授权后同时要对单项协会体育赛事安全监管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单项协会监管权产生异化,确保单项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2)将赛事安全指标纳入体育事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信用工具可以分为市场信用工具、司法信用工具、行政自我约束工具和政府规制工具[14]。体育赛事中的信用评价主要是作为政府规制工具出现。对信用指标的评价要先定性后定量,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判断[15]。在市场活动中,有学者认为中小企业的信用定性评价指标包括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量、风险要素[16]。有学者认为体育办赛主体的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规模、管理者受教育水平、财务信息、企业合作方的类型、规模、级别等[17]。笔者认为,对办赛主体的信用评价指标是多维度的,而安全作为办赛的基本保障,必须作为定性要素存在于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既要有过往安全运营赛事与否的记录,还要有抗风险能力要素;既要有先进性、常规性、完整性的安全预案,也要有对突发的赛事安全问题的防范措施。3)推动赛事安全多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体育赛事审批制度虽已取消,但涉及公安、交管、应急、卫生等部门的事项时还需相应的行政部门审批。行业协会也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一定体育赛事安全监管权。因此,体育赛事信息、赛事安全保障信息等应该在部门之间形成共享。体育行政部门需与其他部门、行业协会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工作协同机制,以此实现对赛事安全的全面、及时监管。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作为,推动政府协调建立共享共治,可创新监管手段,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起赛事安全联合监管的工作平台。4)建立赛事安全社会监督制度。(1)体育行政部门应推广赛事安全教育。根据《体育法》体育行政部门承担体育运动普及和推广的职责,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向学校、社区、各类体育赛事中推广赛事安全教育,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市场经营主体购买赛事安全普及服务,提升赛事参与人、办赛主体和社会公众的赛事安全知识和意识。(2)搭建畅通的赛事安全公众监督平台及有效的响应措施。体育行政部门应利用其公共管理的职能,为群众提供赛事安全监督的平台,鼓励群众参与赛事安全监督。应要求办赛主体向社会公开赛事信息,并附上实现社会监督的具体方式,对群众的举报和求助,一经查实必须立即响应,作出处理。 2.1.2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权正如《安全监管意见》所列,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涉及通信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银监会和保监会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赛事举办过程中对应的具体业务进行安全监管,并非赛事所有环节的安全。由于部分赛事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对涉及事前监管的部门,应严格把关,在审批过程中对办赛主体资格、赛事运营方案、赛事应急方案以及公共资源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对不合符安全标准的不予审批。例如,在举办超过1 000人以上的体育赛事时,办赛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之规定做好安全事项工作。公安机关应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要求制订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此外,在赛事举行过程中,公安、应急、医疗卫生等部门实际参与赛事运行保障,可以通过现场指导方式对办赛主体提供的赛事秩序、参赛人员健康等保障措施进行监管。同时,应积极开展与体育行政部门的合作,共同促进体育赛事安全的协同监管。2.2 单项协会的安全监管权利范围基于行业自律和国家确权,单项协会可在公平价值之上通过制定标准化的组织规则、赛事监督规则等制度对该体育项目的参加者、组织者、经营者乃至观赛者产生约束力和影响力,单项协会的安全监管职权体现在5个方面。1)通过制定统一的单项赛事组织规则督促赛事安全。赛事组织规则中须含有赛事安全标准条款,包括硬件设施安全、参赛人员安全。对赛事举办的自然环境、场地场馆、体育设施等赛事开展所必需的要素设置安全标准等级或安全标准规范。根据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的赛事制定分级、分类的安全标准,发现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赛事可以叫停或建议大众不予参赛,并及时通报体育行政部门。如环勃朗峰越野挑战赛会根据不同难度的比赛、对参赛人员强制装备设有不同规定,在赛前、赛中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取消参赛资格。此外,根据项目特点,可设置不同的参赛准入标准。例如,大众参与度高的马拉松、越野跑、徒步运动等赛事就应当设定相应的准入门槛,降低赛事安全风险。2)通过制度引导推动落实赛事监督制度。比赛监督是指单项协会选派人员对赛事进行协调和督导,可在监督内容中明确安全事项。目前已有协会在赛事中实践了赛事监督制度。比如,中国田协《全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比赛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比赛监督是中国田径协会选派的负责对马拉松赛事组织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的人员,该办法第二章中规定了比赛监督的工作范围,赛前、赛中、赛后均有督导。笔者认为,安全是体育赛事的红线,应该贯穿赛事全过程,单项协会可通过内部制度引导,以特定赛事为试点,逐步推动全面实现赛事监督制度,向各级各类赛事选派现场督导员。3)通过赛事安全监管培训提升赛事安全监管水平。目前,有部分规章规定了赛事安全培训,也有部分单项协会和省份完成了体育赛事安全管理培训。应当说以单项协会作为主体开展培训是合理的,因为单项协会是该项目从业人员的联合体,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该项目的最高水平,通过专业化的应急处置、保障规划体系、风险评估乃至防爆防空相关知识普及等培训提高办赛主体、赛事安全监督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实现风险预控和安全监管在体育赛事中的贯穿。4)通过完善行业黑名单制度提升办赛主体安全意识。单项协会可以加强与体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合作,共享信息。对有安全责任事故或有违反赛事安全规定的办赛主体,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加入行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定期发布黑名单以便大众获取办赛主体信息。对在黑名单中的办赛主体可限制或剥夺其举办赛事的权利,强化办赛主体的安全意识与责任。 5)通过协商、试点推动发展赛事安全风险保险。美国体育赛事产业的发达与其赛事安全风险保险规则有密切联系,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取消的比赛有较为完善的保险理赔机制,能够最大化降低办赛主体停赛的损失。单项协会可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在特定范围、特定级别的体育赛事中试验推动赛事安全风险保险,保障办赛主体的利益,从而促使办赛主体积极履行内部安全监督工作。 03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 “不带剑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 [18],法律责任是因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受惩罚的义务及对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或用别的方法予以补偿的义务[19]。权利(力)、义务、责任构成了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责任有助于通过法律来实现社会控制的目的或者说特定的社会效果[20]。《安全监管意见》第六节“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要求必须对赛事安全活动进行追责问责,并对赛事组织者与监管者的责任进行了区分,要求“厘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明确处分种类和运用规则”。根据我国行政法律法规及其他部门法之规定,不履行监管职责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时主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笔者立足现有责任形式,以监管主体为区分,厘清了法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3.1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3.1.1 行政法律责任当前,我国没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体育行政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不力设置专门的规制条款,根据行政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或履行不力时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1)责令整改。依据《宪法》《组织法》,体育行政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时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体育行政机关责令其整改;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在体育赛事安全监管中违反职权要求,可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体育部门对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或履行不力的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责令其整改;国家体育总局不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时应当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并责令整改。鉴于公安、交通运输等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对赛事举办行使了审批权,给予了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2条,对于不履行或履行不力的行政机关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故此,应当有公安、卫生、交管等行政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2)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体育赛事安全监管职责时,可要求其履行职责。虽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没有明确列举检察院的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其他监督主体都不监督都不管的领域和事项(不论其是否应归属于某特定监督主体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均应担负起相应的监督职责[21]。据此,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由检察机关向其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履行其监管职责。此外,也可以在有行政相对人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3.1.2 刑事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监管主体违反刑法罪刑规定而产生的不利后果。依照《刑法》《体育法》《管理办法》之规定,对体育赛事具有安全监管权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行为,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犯罪,对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以单位集体意志表现的不履行监管职责或履行不力,建议可将单位作为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之一。3.2 单项协会的法律责任3.2.1 行政法律责任1)单项协会对体育赛事的安全监管活动若涉及体育专项问题时,由国家体育总局作出处罚。单项协会不履行监管职责或履行不力时,可由其监管机关要求其改正,这是实践中使用最多的责任承担方式。依照组织规则和协会章程,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都有权对单项协会进行监管,但不同主体监管权的边界不清易产生追责不力、重复处罚等现象。笔者认为,国家体育总局作为我国分管体育行业的行政部门,主要职责之一是拟订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并督促实施,并合法享有执法权。在单项协会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或履行不力时,由国家体育总局责令其改正。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在单项协会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或履行不力时,国家体育总局还可视具体情节对其进行通报批评。2)单项协会对体育赛事的安全监管活动若有涉及社团登记、社团活动范围等问题时,由民政部作出处罚。根据《登记条例》第30条之规定,若单项协会的赛事安全监管行为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由民政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可撤销登记。3.2.2 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严重违反体育赛事安全监管规定,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体育赛事安全监管活动中,单项协会负有安全监管义务,对严重违反安全监管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在大型马拉松赛事中,中国田径协会的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可能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由于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或履行不力有时可能是单位集体意志,因此建议将单位作为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之一。 04余论 体育赛事安全是关乎人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事。现阶段,体育赛事安全存在着广泛且多层级的规制条款,对办赛主体、参与者、监管者都产生约束力,但大量的规范在性质上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较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缺乏稳定性和指导性,不利于制定执行性规范、自主性规范及补充性规范。此外,其他规范性文件虽然是法的渊源,对不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但不属于法的范畴[22],大量的赛事安全保障、安全监管条文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依据,导致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乏力,在客观上造成行政机关的权力扩张。体育赛事的蓬勃发展与伴随而来的安全隐患亟待安全监管法治应对,可借《体育法》修改之机将赛事安全与赛事安全监管主体及其责任写入其中,促进依法治体。 田川颐:确定论文选题、拟定研究框架、撰写论文。 闫俊涛:提出修改意见、修改论文。 参考文献:略 基金信息: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课题“京津冀体育旅游法律制度完善研究”(项目编号:2021QN011)。 中图分类号:G80-051 文章编号:1007-3612(2021)10-0121-08 文献标识码: A 收稿日期:2021-09-09 修回日期:2021-10-20 出版日期:2021-10-25 责任编辑:王晓微 责任校对:李晓佳 在线投稿 长按识别右侧二维码, 可跳转至投稿系统 扫码关注我们 微信号:BSU-Journal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编辑:金山 校对:毛静旖、徐笑菡、郭佳明 监制:刘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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