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再次重申: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卖淫女。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12月12日新京报)
对于小姐,在我们这个社会,一般是人人喊打的。即便是某些专业嫖客,在公共场合提起这个群体也不免面露鄙夷之色,说出一些刻薄的话来。我本人对于这个群体,天生没有恶感,以前还会生出同情,现在对她们的情感更多是基于平等人格上的尊重。
今年暑期,我在北京一家媒体实习,蜗居在传媒大学附近的地下室里,住处离工作地点很远,乘地铁也需一个小时左右。路上奔波苦,没有亲身体会,不会知道,一个朋友便要我去他那儿住,他住的地方离我的实习单位较近,思量了一下,我便去他那儿住了几天。
他哥和别人合伙开了一家物流公司,在海淀与丰台交界的靛场附近租了几个仓库,朋友每天送货、收账,一天工作上午就能完成,其余时间就是玩儿。他们公司的人大都和我俩年龄相仿,而且大伙儿都住在公司宿舍,平时吃喝玩乐都在一起。
公司有个比我们大十来岁的人很幽默,他十分乐意与我们这群小兄弟玩儿,大伙也都和他开玩笑。他女朋友很漂亮,人也热情,可能是把我当客了,在吃饭的时候还经常让我。晚上的时候,我与朋友俩人聊天,朋友告诉我她是小姐。可能是从小看《古惑仔》,在潜意识里对妓女形成了刻板印象,虽然对这个群体不反感,还是吃了一惊。
这个社会对小姐歧视如此之深。
我不禁心里一阵悲凉,大家在这个残酷的时代辛苦的讨生活,各司其职,每个人都应该是有尊严的,可她们却要在人前强颜欢笑,人后被人指摘。今天看到公安部的官员说,以后要把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我想问这个社会为什么不把卖淫罪改称失足罪?
昆明警方扫黄逼站街女下跪,东莞警方绳牵卖淫女游街……
我们看到一次次公安民警在扫黄行动中羞辱卖淫女,而且是站在法律和道德的至高点上。没有真正发自内心的尊重,即使对卖淫女换个称呼,她们的境遇还是得不到改善,人格还是得不到尊重。
如果不制定对卖淫女尊严保护的制度保护,公安部的官员只是在官方宣传的以人为本的时代里,标榜自己对人的尊重。为了使公安部官员的发言做到实至名归,笔者有几个建议:
首先,人大要尽快制定针对这个群体尊严和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只有在法律上得到平视,她们的自身权利得到侵害的时候,才会有保障。不然还会出现被抢不敢报警,被游街而无可奈何的怪现象。
再者,公安部门内部要制定对侵害卖淫女隐私和尊严的惩罚措施,让民警在执法的过程中有所忌惮,不能肆意侵犯她们的权益。
最后,就是需要社会的宽容,我们生活在这个日益价值多元的社会里,应该尊重各种生活方式,即使是少数人。我们对卖淫女的不容,最主要还是停留在道德层面,破除了这个层面的偏见,才能让她们在这个社会得到应得的一丝温情。历史上,这个群体肇始于周襄王时代,齐国管仲设女闾,之后到唐代极盛,当时妓女被称为“伎”,这个“伎”古文里的意思就是“技人”,意思就是“艺人”。相对于歧视性的“妓”一词,“人”字旁的唐代歌舞伎的地位之不低可以想象。唐代之后,在两宋依然是合法的职业。我们从唐宋诗词中可见一斑。
到了中国的人文主义精神被抹杀的明清,妓女才真正打上了“卑贱”的标签,封建礼教被神圣化。几百年来的礼教传统,深深烙在这个民族的集体无意识里,戴震所说的“以理杀人”的悲剧层出不穷。我们需要到明以前的传统里,回归对这个群体的尊重。
总之,消除对这个群体的歧视不是换个称呼就行了,需要社会的联动和法律制度的保障。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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